内蒙古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被实名举报索贿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居族歌舞剧院退休职工李有生,近日向内蒙古驻该市巡视组实名举报该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瑞玲索贿不满意后,枉法裁判六百万元,并提供了录音等证据,八月十七日下午,该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到李有生家里看望和了解,二年来因气带累,使李有生患上肝癌晚期并到了卧床不起的地步,来人表示近期对该法官执行党纪国法处理。

这是个稀奇的案子,李有生反映,他没有拿到过起诉人一分钱,仅凭熟人介绍为享有管理股而随手打了个借条,并有协议,而后来的一切商业活动,都是有李有生索要借条离开后发生的,李有生怀疑被起诉人,联合别人敲诈了,马上向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报了案。近日该旗公安局办案警官也证明,李有生一分钱也没见过和和没到个人账户,起诉李有生的李怀林,是在李有生离开公司后自己的商业活动,警官说:“法官为什么这样判决,第一审法院在审已查清,李有生没有将钱借到手,只凭一张说丢了的借条,而李有生也有证据没有参加后期的商业活动,而且李怀林的钱也是自己决定投资,被意外拖欠的。”判李有生还款真是没有法律依据。记者经多方采访还原了事情的经过。

2011年7月的一天,李有生的原同事刘金山电话找他,刘金山准备与人合伙在乌拉特中旗买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合伙人都不懂房地产开发流程,想让李有生参与管理并对比给予一定的管理股份。2011年5月份,刘金山说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土地要招拍挂,他们准备参加竞拍,约李有生和他的另外两个合伙人李怀林、张润民见面商谈合伙事宜,见面后,刘金山三人说他们这次准备挂靠鄂尔多斯共赢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拍三宗土地,需要缴纳竞拍保证金1800万元,按四股每人出资约500万元,李有生提出现在没有钱入股,不能加他们的合伙开发项目,刘金山说:“我们三个人都没有搞过房地产开发,你搞过房地产开发有管理经验,主要是请你来给来管理,你没有钱,李怀林可以借给你300万元入股,你就出资 300万元算一股,其他钱由我们三人出”。张润民、李怀林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因此,通过商谈,决定由李有生向李怀林借款300万元,因李有生和李怀林以前不认识,意定由刘金山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李怀从当时反复说,钱是他出的,如竞拍土地成功后他要是参与开发项目 ,该借款就转为李怀林的股份,李有生参与管理的股份再行商议,根据议定的内容,李有生于2011年5月约11日给李怀林打了一份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李怀林人民币300万元(叁佰万元整)用于乌中旗购地款,月息3分,土地局退款后,如开发此项目,将此款转为李怀林开发股份资金,如李怀林不参与开发入股,将本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李有生、刘金山”。然而借条出具后李怀林并没有给李有生支付该300万元借款,之后李有生知道,李怀林、刘金山、张润民三个人为了买地,分别打入挂靠的鄂尔多斯共赢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刘金山帐户1840万元购地保证金(李怀林打款870万元、刘金山打款500万元、张润民打款470万元),2011年6月红1日参加二宗土竞拍,最后花了1120万元竞拍成功一宗土地,2011年6月7日,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把另一宗没有竞拍成功土地的保证金退还920万元,他们给土地局补缴了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三个人把剩余的720万分了,其中李怀林分得310万元,刘金山分得220万元,张润民分得190万元,土地拍成后,李怀林表示买地的钱是他出的,他要参与开发,所以他出资部分的股份也都是分的,李有生如果参与管理就三个人共同给一定管理股份,李有生提出如果这样的话,李有生也就不参与该项目的开发了,要求李怀林把打的借条退还,当时李怀林说借条在家放着了,不在身上,等李有生下次去临河再给撤出来,后来李有生去了几次临河找李怀林、刘金山往回要借条,李怀林都借口不在家或有事忙的顾不上或都说没有找到借条,并说如果找到了就让刘金山给撤回去,刘金山也说他负责找李怀林给拿回借条,李有生实在在临河等 不起,就让刘金山给负责往回要借条,期间给刘金山打了多次电话,刘金山说借条没有要回来。

2013年 的一天,李有生忽然听朋友说,他从报纸上看到一则公告,说有个李怀林把他起诉了,法院公告送达的李有生才发现被几个人合伙诈骗了,之后,找到刘金山才知道,他们三个人已经通过股东决议把竞买来的土地以1120万元的价格卖给挂靠的鄂尔多斯共赢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该公司因当时没钱,给他们三个人打了一份借条。至此,李有生人才清醒过来,原来是这三个人共同设了一个陷阱,以给举报人股份为诱饵,骗取李有生给李怀林打下一份300万元的借条,而李怀林采用不给李有生直接支付300万元借款的手段,利用他给刘金山打入870万元购地保证金的手续,然后又以该借条作为证据起诉李有生和刘金山,共同合谋通过骗取李有生钱财。

李有生与被举报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瑞玲之前并不认识,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时没有认真查明事实,仅凭一纸借据,断章取义,李有生败诉。一审败诉后,李有生提起上诉。在上诉阶段,李有生接触到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王瑞玲,王瑞玲法官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临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按照客观事实认定本案中所谓的贷款已经转为李怀林开发股份资金,然后全部驳回了李怀林的诉讼请求。李怀林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本案二审的承办法官仍是王瑞玲,此时的王瑞玲显露出其贪婪的本性。

2015年12月份29日 ,王瑞玲法官主动给李有生打电话,说在原临河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让李有生过去一下,沟通一下案件情况。李有生到后,王玲法官说现在这个案件很难办不好处理,办案需要一些费用,明确向李有生索要好处费,李有生没有办法只能往王瑞玲法官大衣兜里装了一万元。王瑞玲就同举报人讲了这个案子你们的证据比较充足、关系比较明确,应该没有问题,还让李有生相信她。

2016年春节前,李有生的爱人专程到临河请王瑞玲法官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法官又向李有生爱人王瑞琴及其朋友表示本案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应该没有问题,花费饭费6000元,并给其送了价值上万元的礼物。

之后,王瑞玲法官又给举报人电话说,案件近期要合议,有可能要上审委会,说需要沟通的人比较多,暗示举报人再给他送钱。举报人当时虽然经济困难,但为了案子胜诉,又给王玲法官送去了5万元现金,同时就反复的对她说,只要王玲法官给好好通融,能够维持原判,等案子判下来一定重谢。王瑞玲法官在收到钱后再次表示,李怀林没有新证据,肯定能够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3月份人民法院通知李有生领取判决书,判决的结果是李有生败诉,但在阅读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该份判决书简直是荒诞离奇。王瑞玲法官认定事实依据,即所谓的2012年4月22日《土地转让协议书》每户伪造的语气同时采信的所谓共赢公司出具的2013年11月3日证明及2012年4月22日《土地转让协议》,上述证明及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四次庭审中并未提供、来源不明,未经当事人质证,本案在审理程序上严重违法。另本案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严重错误,涉案借条的性质需要视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进行确定,而法院忽视借条约定条件,忽略已经成就的事实,径自判决李有生承担还款责任,实属枉法裁判。

李有生领取二审判决后,王瑞玲为了不使他索贿一事败露,就给李有生打电话说,这个案子李怀林找人了,他只能这样判了,并建议李有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李怀林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李有生和王瑞玲在电话里大吵了一架,质问他是不是李怀林给她送了更多的钱,所以就把案子判李怀林胜诉了。过几天后,王瑞玲法官又给李有生打来电话说把收李有生的钱委托她的朋友转退李有生了,但李有生至今没有收到王瑞玲法官的退回的索要贿赂款。

一位资深律师说,一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证据如此明确清晰的普通案件,连普通老百姓都能看明白、说清楚,却出现如此荒唐的结果,并发展到了如此复杂的地步,让人难以理解!这个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不是法律,而是好处和利益。他们打着法律的旗号,头顶着闪闪的国徽,但是在面对证据和法律时,却视而不见!他们公然索贿,无视法律,无视证据将法律和法院视为他们敛财发财的工具! 李有生连气带累患肝癌晚期,由于法院错误的判决,将李有生仅有的3584.5元工资,执行扣款2500元,剩余1084.5元如何治疗,生活也无法保障。李有生现已病重到说话无气力,医生说,“生命时间也就一个月。”

但从李有生眼神中看到,他还想在有限的生命时间里得到法律的尊严。中院纪检人员走后,因激动,李有生病情又一次加重,家属又一次把他送到医院。(来源: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