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瞒报,对干部处理结果缘何不同?
国泰南河煤业作为灵石县当地一家较大的民营企业,多年来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灵石国泰南河煤矿事故不实,煤管局深入矿区排。
2017年8月,公司提出拿出数十万元的资金对9月入学中小学生提供帮助;2017年1月,国泰南河煤业有限公司为圪塔村贫困户赵建堂捐赠5万元用于手术费用。
就是这样一家煤矿,2017年8月2日,遭有心人谣传:称山西省霍州市三交乡龙全村民反映,今年7月30日晚11点多,灵石县国泰南河煤业井下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人受伤。在灵石县煤管局的指导下,当日灵石县国泰南河煤业紧急进行了查证回复。经查,该举报信息不实,该煤矿并不存在瞒报安全事故的情况。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8月15日零时52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县公安局投案,供称8月11日15时至17时该矿四采区A6-1采区发生边坡滑坡事故,已造成4人死亡、5人失踪。和顺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已被就地免职,其他责任人将被依规严肃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条报的,给予降职,撤离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对任何责任人都不是法外之地,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是最顺民心民意的。两家煤矿不同境遇,只能说他们在面对安全事故的大事件上,态度千差万别!灵石国泰南河煤矿常抓安全生产,以零容忍态度面对井下工作,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