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胜胜诉遭遇判决难执行,且听法学教授怎么说
围绕北京二环内的“绝版地块”庄胜二期A -G地块(不含B地块),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庄胜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该地块项目权益,但各方的拉锯战仍在继续。
4月20日,中信国安对北京庄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提出执行异议。6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执行异议召开听证会。据知情人士透露,法院并未当庭就执行异议做出裁定,在裁定之前,北京市三中院将暂停执行。明眼人可以看出来,最高法院的判决遇到了执行难——— 尽管阻力是以程序的名义出现。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09年10月9日,北京庄胜与信达投资、信达北分签订了《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书》(下称“《框架协议书》”)。其中关于地块项目转让的约定为:庄胜二期A-G地块(即“目标地块”)是北京庄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信达投资拟受让庄胜二期A-G地块上的开发项目并进行投资建设。目标地块尚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尚未完成拆迁,北京庄胜尚未取得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北京庄胜和信达投资同意,由北京庄胜负责完成目标地块的七通一平、取得目标地块的新四证并将其过户或更名至信达投资指定的项目公司即后来成立的信达置业名下。
2010年7月28日,北京庄胜与信达投资、信达置业、信达北分签订了《补充协议(三)》。其中关于地块项目转让的约定为:各方同意提前实现《框架协议书》中约定的目标项目转让交易,由项目公司信达置业受让目标地块,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为项目公司;目标地块的一平、完成拆迁、取得新四证等相关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所需费用在项目转让总价款中予以扣减。
本案的两份涉案合同中,一项主要的合同内容为转让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该地块转让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具有继续性,是一时性合同,因此对于信达置业等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效果有溯及力,可以溯及到合同签订时自始未发生的状态。由于出让方庄胜已经将地块交付给受让方信达置业,信达置业也支付了合同中约定的对价,因此对于地块转让的合同约定已经得到了完全的履行,此时根据北京庄胜返还地块项目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肯定了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肯定了恢复原状的解除后果,不仅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而且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框架协议书》中约定:庄胜公司解除该协议后,信达投资应将取得的目标项目权益立即归还庄胜公司,并办理归还的过户或更名手续,期间产生的损害、费用和税项由信达投资承担。由于信达置业已加入协议,并与信达投资就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信达置业返还项目地块权益和资料完全正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守了合同法,符合一般法理,合同解除后返还的权益不仅局限于原有的合同权利,也包括其所指向的、履行过程中衍生的必然权益。北京庄胜案中,土地使用权就是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所指向的必然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返还与目标地块相关的一切权益完全正确,执行中不应存在任何疑意。考量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在法律和学理的基础上,衡量公平与效率,做出既有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又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判决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