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部分金融科技平台高利率与高利贷利率之区分
高利率与高利贷利率常被混淆。于是,对国内部分金融科技平台上的较高利率与高利贷利率进行理性区分就显得尤为必要。
单就利率而论,高利贷利率属于“高利率”,但“高利率”不都是高利贷利率。高利贷利率是违法违规的,甚至不少高利贷利率还伴有犯罪行为;而本文指的高利率仅指高利贷利率之外、合法合规的“高利率”,是合法合规的利率。高利率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一年期为参考标准)的利率。高利贷利率通常比高利率还要高,所以前者自然属于“高利率”。
综合法律层面来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36%的年化利率,那么超出的利息属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高利贷在中国多陷入“被棒打”的境地。而处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高利率金融产品则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正常交易,利息受到法律认可。
对于面对高利贷诱惑而犹豫不决的借款人(包括个人和企业)来说,要在“有与无”和“多与少”之间做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是金融市场中较廉价的贷款产品。如果一个借款人无法从银行成功贷款,又不愿意接受高利贷产品,那么一般情况下,该借款人是难以通过贷款资金开展投资或经营活动的。如果接受高利贷,借款人无疑要承受高出高利率利率水平的还款压力。不少借款人因为接受高利贷而又无法按时偿还本息,迫于追债的压力而多走向不归之路。
最近几年,以网络借贷等为标志的新兴金融模式在国内不断涌现。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平台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建立起借贷信息连接的桥梁。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难以在银行成功办理贷款,或者这类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尚不充分,使得银行将他们视为高风险一类借款人,所以,这类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得贷款往往要支付较高利息。
例如,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网络借贷平台上的综合收益率(按年化计)约为9.3%,这是出借人获得的本金溢价水平,而借款人的贷款利率要高于这一水平。假设按3倍计算利息,也才27.9%,远低于36%的年化利率标准(用以界定“高利率”和高利贷利率)。对于借款人来说,27.9%的利率水平无疑是“高利率”(截至2017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但不是高利贷利率。一般情况下,金融科技平台的涌现实际上为借款人提供了一项新的融资选择,能够帮助部分借款人缓解融资难的困境。
金融科技行业的蓬勃发展说明一定程度的利率抬高是存在市场的。一般而言,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筹集资金多是短期行为,即资金用时多在1个月到半年之间,超过1年的用资情况不多,所以即便利率水平较高,实际支付的利息也处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于投资人来说,金融产品的较高回报能吸引更多投资人参与,平台也能获得实现长远发展的持续动力。对于那些有能力对接产生稳定现金流资产端业务的平台来说,较高、稳定的收益是平台快速获客、实现快速发展的一项捷径。
来源: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整理(中航生意贷除外)
总的来说,金融科技平台上的高利率金融产品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从全局来看,国内大多数金融科技平台上的产品利率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而且,对于需要资金的借款人或者项目方来说,与其在拿不到银行贷款和选择高利贷之间做出两难抉择,不如选择多支付利息之高利率产品来获得企业(或个人)发展资金或者项目启动资金,这会是明智之选。(红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