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举报中付支付严重违规,两年无果疑深圳人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央行前期支付牌照批量发放,第三方支付行业在野蛮的业务扩张中乱象丛生。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人员责任心不强、执行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突出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多名商户深入支付陷阱,损失500万
近日,记者接到来自多名商户的反映,他们于2015年8月底到9月初在深圳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付)的外包机构万商通处办理了POS机,但由于中付公司和万商通一系列严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商户损失共计人民币506万元整。事后,商户们和中付公司以及万商通代表一同前往深圳龙华民治分局报案。通过办案民警的随后的侦查过程发现中付公司及其外包机构存在着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
随后,商户代表调取并整理了有关证据材料后,立即对中付公司的监管机构——深圳人民银行进行了举报和投诉,以期获得深圳人民银行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维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深圳人行冷漠处理,中付公司照常运营
据了解,深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此采取冷漠、不作为态度,直接以口头回复形式要求商户采取司法途径来解决此事。
鉴于深圳人行的处理态度,商户遂委托深明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3日向深圳人民银行发出了律师函(2016粤深明德律函字第0303号),敦促深圳人民银行秉公处理商户的投诉,并依法责令深圳中付支付公司对受损商户承担先行全额赔付责任,维护商户合法权益。
在商户多次交涉下,中付支付公司为了应付检查,采取伪造合同的方式进行应付。而深圳人民银行在中付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虚假材料的基础上不做任何的鉴别,于2016年6月27日对商户回复了一封有失公正,完全偏袒的邮件。
在此后商户的多次投诉举报中,深圳人行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进行拒绝。另一方面,由于中付支付公司并没有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没有吸取应有的教训,反而成功续好了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最终于2017年6月导致了“百事付”事故的爆发。
商户寻求监管机构,深圳人行疑有失公正
为此,记者对受损商户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记者:请问你们就中付支付公司违法违规的问题向深圳人民银行进行了哪些具体方面的投诉?是否有相关证据?
商户梅先生:我们就中付支付公司在本次违规中就商户未实名、虚假材料、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接口、未尽到现场考察的义务、伪造合同、风控形同虚设、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举报和投诉。其中我们商户都是以我们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结算银行卡也是用我们自己的银行卡。却未料到中付公司和万商通替换了我们的申请材料,用了一系列虚假材料来代替,包括:替换后的办理人的持证照人证不一、商铺门面照是PS的等情况.而且连替换后的人是谁中付公司和万商通都有亲自见过,更别提亲自上门进行考察过。当我们商户的款项被卷走后,中付公司索性伪造合同来应付检查。而至于这个伪造合同,公安机关早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的合同是伪造的。
记者:对于你们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以及举报投诉,深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是如何回复你们的?
商户谢女士:我们从2015年11月开始,前前后后委托商户代表进行不下五轮的投诉和举报。一开始的时候深圳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相关专员态度十分冷漠,根本就不理睬我们的投诉。直到后来我们发了律师函,他们才稍微当成一件投诉案来处理了。但回复也仅限于口头上要我们司法途径解决等推卸责任的话。后来由于中付提供了伪造的合同后,支付结算处的专员完全不参看我方的证据材料,直接站在中付公司的角度替他们说话,并以邮件的形式回复我们,信件中完全只字不提中付和万商通的违规违法行为。后来的几次我们去再次投诉,他们干脆就拒绝受理了。直到这次中付的“百事付”事故曝光出来,由于受损金额巨大、牵涉面广,深圳人民银行只得责令中付公司进行全额先行赔付,而关于我方提出的全额先行赔付的要求,深圳人行支付结算处是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
“百事付”后续跟进不到位,商户损失无处理
据了解,商户代表保留的与深圳人行来往的邮件材料、还有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现场对话等。在其投诉过程对深圳人民银行还刻录了光盘作为资料保存,其中记录中,诸如:“我们人民银行只负责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递交的材料齐全与否,不负责鉴别材料的真伪。”“中付公司办理入网材料虽然是假的,但合同是不是伪造的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内。”等言论,监管办证机构自曝存在这样的漏洞,任何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可以效仿,拿着全套假材料假合同入网卷走商户的血汗钱且无需负责,再比如在本次“百事付”事件的微信群和QQ群里负责中付赔付的深圳人行的负责人—钟剑处长和宋柯处长,对我们的事件尽管承认中付公司严重违规,但依旧不责令中付对商户全额先行赔付,照常让其继续运营,这些都是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的表现。
人行监管非真实出表,机构有责先行赔付
记者随后通过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第 35 条、36条、银发[2005]11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文件的 1.1、1.4、2.2、2.4、3.3 等相关法规条款内容发现:因外包机构原因导致商户、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全额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因此,深圳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完全有责任责令中付支付公司进行全额先行赔付,从而切实保障商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必要时可依据银发[2015]358 号文件的第 6 条和第 9条关于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的行为和在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给予第三方支付公司从重处罚,甚至是吊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牌照。
对于此次事件的后续处理进展情况,将持续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