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有什么程序?

无规矩不成方圆,征地拆迁更不能例外,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征地拆迁有着不一样的程序和方法:

征地工作程序。例如: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例如:政府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进行征地土地公告、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等。

接下来由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帮助很多的被拆迁朋友踏上了“拆富”新里程)为大家简单做一个介绍:

征地有哪些程序?

从具体操作来细分的话,征地工作程序可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是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第二阶段主要是编制“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呈报;

第三阶段主要是发布征地方案,拟定征地安置补偿,报市政府批准后落实补偿。

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